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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乾民初字第0143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薛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影风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2009年1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9月8日生一女儿,取名薛某甲,2011年7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薛某乙。由于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喜爱麻将,缺乏家庭责任心,动不动就与原告争吵并动手殴打原告,经常把原告打的浑身是伤,为此双方长期分居。几年来,被告从不新人原告,整天捕风捉影,污辱原告的名声,为此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在2014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开车向原告所开车辆撞去,被告下车后将原告车窗玻璃砸坏,并动手殴打原告,致原告脸部鼻青脸肿。让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也让原本就十分脆弱的婚姻雪上加霜。现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薛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确有吵闹、打架现象,但好多是原告逼被告这样做的。如2014年11月10日前10日左右原告一直不在家,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2014年11月10日晚,被告和儿子去超市,在加油的过程中撞见原告的车,且原告车上坐有一男子。被告开车将原告车截住后问该男子与原告何时认识、怎样认识,该男子回答5-6年前他们打合牌时认识。之后原、被告发生吵闹并打架。被告的确打麻将,但并非一座不起。原告更爱打麻将,且原告结交的朋友(女的)都抽烟,我认为原告这样不利于家庭和孩子。被告认为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并未破裂,主要是原告结交的朋友的问题。原告王某某当庭出示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薛某未向法庭出示任何证据。原告王某某出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经与被告薛某质证,被告薛某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出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被告薛某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原、被告陈述、辩论、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充分证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2009年1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9月8日生一女儿,取名薛某甲,2011年7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薛某乙,现两个孩子均在被告家。原、被告婚后偶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14年10月底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5月份原、被告以3万元购买二手雪铁龙C2轿车一辆,该车户登记在被告名下。2014年11月10日晚,原、被告又因琐事发生吵闹,被告砸坏原告车窗玻璃并打架。2014年11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他人介绍相识,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婚后时有吵闹,但均因家庭琐事,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沟通,其夫妻感情完全可以和好如初。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薛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