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和均、南京金九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南京金九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和均,南京金九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831号原告:周和均。委托代理人: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金九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皖东国际车城)A区4幢2单元602室。负责人:陶小荣,该公司经理。被告: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龙都集镇虹南路。法定代表人:祝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戎祥伦、方婷婷,江苏昌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和均与被告南京金九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金九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和均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和均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金九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金九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和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和均负担。审 判 员 XX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