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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督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吉林市昌邑区劳动监察大队的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昌邑区劳动监察大队,吉林市远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黎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督字第181-1号申请人吉林市昌邑区劳动监察大队,住所地昌邑区天津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大队大队长。被申请人吉林市远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船营区欢喜路远大村。法定代表人黎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黎某某,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吉林市昌邑区劳动监察大队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4年12月1日发出(2014)昌民督字第18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吉林市远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黎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吉林市远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4年12月1日发出的(2014)昌民督字第18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362.00元,由申请人吉林市昌邑区劳动监察大队承担。审判员  杨家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