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周春岳与毛方文、毛方松民事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岳,毛方文,毛方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岳,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毛方文,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毛方松,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舒民二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毛方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河分理处存款40000元予以扣划至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陶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树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