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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春与张石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张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男。被执行人张石磊,男。本院在执行刘春申请执行张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石磊工资收入被另案执行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20382.00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20382.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