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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召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漯河市龙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龙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军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漯河市龙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东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伟,漯河市源汇区顺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军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龙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漯河市龙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龙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龙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常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茜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