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小伶与周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刘小伶,居民。被告:周仕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伶与被告周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即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伶撤回起诉。审判员吴莉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陈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