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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小伶与周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刘小伶,居民。被告:周仕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伶与被告周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即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伶撤回起诉。审判员吴莉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陈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