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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商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增江与孙瑞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瑞林,王增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商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瑞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增江。委托代理人:刘海梅,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璐,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瑞林因与被上诉人王增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瑞林,被上诉人王增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梅、丁璐参加了本案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王增江主张孙瑞林欠其蔬菜款20217元未付,后变更为22180元,提交的证据为孙瑞林出具的收据四份。二审孙瑞林主张货款已付清,不欠王增江货款,提交了银行的打款明细单及寿光市桂勤蔬菜公司出具给孙瑞林的证明一份,拟证明曾在2013年2月18日给王增江打款37810元,与王增江之间的货款已经结清。王增江认可在2013年2月18日收到过该款项,但主张孙瑞林付款并不及时,双方之间的业务量很多,该付款不是针对收据的付款。据此,因二审孙瑞林提交新证据证明付款情况,应对双方之间交易的供货数量、付款数额进行全面审查,以查明案件事实,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 波审 判 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