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商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苏州华普压缩机贸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达装璜装饰有限公司、金锡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普压缩机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金达装璜装饰有限公司,金锡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商初字第01015号原告苏州华普压缩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58号协和大厦1005室。法定代表人谭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圣亮,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凤坤,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金达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法定代表人金锡高。被告金锡高。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华普压缩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金达装璜装饰有限公司、金锡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华普压缩机贸易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常熟市金达装璜装饰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普压缩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苏州华普压缩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欣代理审判员 许晶晶人民陪审员 薛亚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尤 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