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熊某甲、龚某某与熊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熊某甲,男,1930年6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女,1939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熊某乙,男,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熊某乙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09)湖蛟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熊某乙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12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清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