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彦翠、支迎接等与邵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翠,支迎接,支晴娜,邵建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73号原告:刘彦翠,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支迎接,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刘彦翠儿子。原告:支晴娜,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刘彦翠女儿。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建亮,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彦翠、支迎接、支晴娜与被告邵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彦翠及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崔科雷到庭,被告邵建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共同诉称:2013年11月份左右,被告邵建亮向支令忠借款20000元,当时支晴娜与被告未离婚,所以钱是在蚌埠百货大楼附近的农业银行通过转账,转到支晴娜账户上的,用于被告购买小轿车,后来支晴娜与邵建亮离婚了,支令忠就找到邵建亮要求算下账,于是被告就写了一张欠条,虽然欠条的时间是2014年7月6日,但是实际借款时间是2013年11月份,而支令忠于2014年8月9日去世,故作为法定继承人的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一组,证明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怀远县公安局龙亢派出所和怀远县龙亢镇淝河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及怀远县殡仪馆火化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债权所有人支令忠死亡的事实以及三原告是其法定继承人;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邵建亮的基本情况;4、2014年7月6日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支令忠20000元的事实。被告邵建亮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与原件一致,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3、4,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邵建亮向支令忠借款20000元,用于购买小汽车,后于2014年7月6日书写了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条,邵建亮向支令忠借款贰万元整,邵建亮,2014,7,6”。另查明:支令忠于2014年8月9日在怀远县殡仪馆火化,其妻子是刘彦翠,女儿支晴娜,儿子支迎接。支晴娜与邵建亮于2014年7月8日经怀远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本院认为:被告邵建亮向支令忠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且有被告邵建亮具名的借条予以确认。三原告作为支令忠的法定继承人,应享有其债权,由于支令忠与邵建亮的借贷关系发生在2013年11月,系支晴娜与邵建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对三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即由被告邵建亮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建亮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彦翠、支迎接、支晴娜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彦翠、支迎接、支晴娜负担75元,被告邵建亮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常 照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