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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源民初字第2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长春与吴永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春,吴永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源民初字第2351-1号原告杨长春,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周贤钊,四川省万源市大竹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永胜,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春与被告吴永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永胜提起诉争财产确权之诉,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于 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伟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