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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7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彭长刚与李桂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长刚,李桂兵,赵东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7007号原告彭长刚,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振法,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兵,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赵东祥,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长刚与被告李桂兵、赵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长刚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桂兵、赵东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长刚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桂兵、赵东祥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长刚撤回对被告李桂兵、赵东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彭长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崔晓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