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7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彭长刚与李桂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长刚,李桂兵,赵东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7007号原告彭长刚,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振法,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兵,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赵东祥,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长刚与被告李桂兵、赵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长刚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桂兵、赵东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长刚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桂兵、赵东祥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长刚撤回对被告李桂兵、赵东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彭长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崔晓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