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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立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与姜树山、李淑安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姜树山,李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保字第75号申请人: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齐河县。法定代表人:程延春,董事长。被申请人:姜树山,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申请人:李淑安,男,住曲阜市。申请人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树山、李淑安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淑安在曲阜市人民法院的过付款2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淑安在曲阜市人民法院的过付款2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