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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裘祥达与潘召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9号原告:裘祥达,农民。被告:潘召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裘祥达诉被告潘召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裘祥达于2015年1月5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