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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李国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09号原告王李国。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国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李国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李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王李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若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党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