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潘海江与XX仁、张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江,XX仁,张万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潘海江,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冀平。被告XX仁,男,1955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告张万根,男,1979年6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江与被告XX仁、张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万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张万根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江撤回对被告张万根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