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冯婷婷诉被告王克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婷婷;王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崂民二初字第101号 原告冯婷婷,女。 被告王**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婷婷诉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义先提供其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俊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义先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户房产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