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绛法督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彩琴与王小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琴,王小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绛法督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彩琴,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小孟,男,汉族。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绛法督字第4号支付令。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宇丰地产二期1号公馆2单元601室购买了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小孟的房产。二、对上述查封的房产不得抵押、变卖或以其他形式处分该房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王军生执行员 : 杨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邵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