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郾民初字第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香与被告谢翠花、第三人漯河市实验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谢翠花与反诉被告李秀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香,谢翠花,漯河市实验中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2191号原告(反诉被告)李秀香,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反诉原告)谢翠花,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漯河市实验中学。法定代表人张一公,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香与被告谢翠花、第三人漯河市实验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谢翠花与反诉被告李秀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香、反诉原告谢翠花均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香、反诉原告谢翠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香及反诉原告谢翠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秀香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反诉原告谢翠花负担。审判长 李慧杰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万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于新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