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国良与周巧林、陈杏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巧林,李国良,陈杏英,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巧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良。原审被告陈杏英。原审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258号105、106室。法定代表人倪芳芳,董事长。上诉人周巧林与被上诉人李国良、原审被告陈杏英、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周巧林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后,上诉人周巧林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巧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