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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会军、马海丽、纳明、张婷、杨学文、纳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会军,马海丽,纳明,张婷,杨学文,纳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39号。法定代表人詹洪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路,该公司风险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吴会军,男,1969年1月3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马海丽,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纳明,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张婷,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杨学文,男,1961年8月5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纳金梅,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会军、马海丽、纳明、张婷、杨学文、纳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会军、马海丽、纳明、张婷、杨学文、纳金梅现下落不明,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纳明名下位于大武口区某小区****号、位于大武口区某小区****号两套房产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路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平证执字第15号公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1009312.8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