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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昌芳、肖桂良诉孙涛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芳,肖桂良,孙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51号原告陈昌芳。原告肖桂良。委托代理人张海亮。被告孙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芳、肖桂良诉被告孙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芳、肖桂良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芳、肖桂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芳、肖桂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昌芳、肖桂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魏葭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