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昌芳、肖桂良诉孙涛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芳,肖桂良,孙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51号原告陈昌芳。原告肖桂良。委托代理人张海亮。被告孙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芳、肖桂良诉被告孙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芳、肖桂良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芳、肖桂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芳、肖桂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昌芳、肖桂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魏葭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