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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三林与李大辉夏云军凌凤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三林,李大辉,夏云军,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周三林,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大辉,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夏云军(又名夏强),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凌凤,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再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夏云军、凌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凌凤名下的车牌号为川**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凌凤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米可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付成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