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保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王平与杨畅、郑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平;杨畅;郑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保执字第17号原告:王平,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杨畅,女,回族,1964年8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被告:郑杨,男,回族,1990年11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原告王平与被告杨畅、郑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杨畅、郑杨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杨畅、郑杨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长 柴 霖执 行 员 黎 勇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陆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