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何有贵与郑晓松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有贵,郑晓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何有贵,男,1965年10月2日生。被执行人郑晓松,男,1985年8月25日生。申请执行人何有贵与被执行人郑晓松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富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有贵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经济损失9036元、诉案件受理费62元、执行费50元,合计9148元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三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富执字第30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登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