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执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猛与被执行人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猛,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284-2号申请执行人黄猛,男,1973年10月14日生。被执行人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富。申请执行人黄猛与被执行人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猛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标的为给付货款本金1749000元、违约金52470元、诉讼费39548元、执行费20810元,合计1861828元。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三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富执字第2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光明执行员 刘郭华执行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燕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