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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阴市三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阴市三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江阴市丰业不锈钢有限公司,江阴市荣达经贸有限公司,吴燕华,吴丁荣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中山路670号。负责人乐晓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行长。被申请人江阴市三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人民路86号。被申请人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工业集中区华丰路北侧。被申请人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张家桥西首。被申请人江阴市丰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山路2号3102室。被申请人江阴市荣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锡澄路1019号。被申请人吴燕华。被申请人吴丁荣。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江阴市三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江阴市丰业不锈钢有限公司、江阴市荣达经贸有限公司、吴燕华、吴丁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三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江阴市丰业不锈钢有限公司、江阴市荣达经贸有限公司、吴燕华、吴丁荣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三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江阴市丰业不锈钢有限公司、江阴市荣达经贸有限公司、吴燕华、吴丁荣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玉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曹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