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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1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邢台县。被告肖某,女,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二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