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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福与李丽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李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刘福,男,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丽娟,女,汉族,农民。本院对申请人刘福、刘丽娟与被申请人宝鲁朝鲁追偿纠纷一案作出(2014)阿鲁民初字第61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丽娟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进分社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支取、转帐等手续。冻结方式:止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俊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