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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喜荣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喜荣,孙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14-1号申请人李喜荣,女。被申请人孙小波,男。本院于2015年1月4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1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FR9**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沈凤丽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霍彦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