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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亚辉与张荣鼎、厦门九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辉,张荣鼎,厦门九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陈亚辉,男,194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张荣鼎,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九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凌立凤,总经理。被告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法定代表人陈剑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辉与被告张荣鼎、厦门九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亚辉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旭辉审 判 员  林珊珊人民陪审员  庄萍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馨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