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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金英与刘兴壮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英,刘兴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英被执行人刘兴壮王金英与刘兴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清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的确切居住地址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确切居住地址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清民一初字第19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书臣审判员  刘庆和审判员  董甲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薛立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