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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石厚刚与重庆市兴六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厚刚,重庆市兴六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石厚刚,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段廷会、陈飞,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兴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利民村龙家山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季大六,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厚刚与被告重庆市兴六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厚刚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余强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史金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