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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191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南沙区(均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4)1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21时30分,被告人梁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桂k×××××小汽车途经本区南沙港快速路亚运城收费站入口时,被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梁某试图驾车逃离现场,在倒车过车中造成三车相撞,后被告人梁某下车逃跑,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被告人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2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庭审中亦予以供认,并有证人黎某、光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及拓印资料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梁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逃��公安人员检查并在逃跑过程中造成三车相撞的后果,予以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梁某被先行羁押的8日,刑期予以折抵,即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执行至2015年3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