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博永林与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永林,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博永林,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陈镇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陈镇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相民一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41247元(案件受理费703元、执行费45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勇审判员 张月华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