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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行非审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亚利、孙桂兰行政征收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亚利,孙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谯行非审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谯城区计生委)。法定代表人:陈静,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静,谯城区计生委征管办负责人。被执行人:杨亚利,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孙桂兰,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谯城区计生委以被执行人杨亚利、孙桂兰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征决(2014)第0107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谯城区计生委征决(2014)第0107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杨亚利、孙桂兰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征决(2014)第0107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 娟审 判 员  桑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成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鞠铮芳第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