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7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本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7373号原告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华钢、侯晓静(实习律师),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本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本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20元,由原告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权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