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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吕剑锋审 判 员  王永军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党永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