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吕剑锋审 判 员 王永军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党永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