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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左艳华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舞法执字第12号左艳华: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舞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左艳华偿还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9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