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民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南支行申请执行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南支行,焦作市顺澳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焦民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南支行。住所地焦作市。被执行人焦作市顺澳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焦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焦作市顺澳装修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焦作市顺澳装修有限公司持有的在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693.8624万股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强审判员 王浩然审判员 王毅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