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重庆市渝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风街15号。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渝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渝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重庆市渝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