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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重庆市渝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风街15号。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渝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渝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重庆市渝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