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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前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贤翠与中山市千年电器燃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鲜道鲜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照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翠,中山市千年电器燃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鲜道鲜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照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前民初字第73号原告李贤翠,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嘉禾县。委托代理人刘锋,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粤婵,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被告中山市千年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被告深圳市鲜道鲜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向南海德大厦1154-8。法定代表人薛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丹,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小林,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照林,香港永久性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勃,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贤翠诉被告中山市千年电器燃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鲜道鲜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照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贤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51.8元,本院已同意免交。审 判 长  董超伟人民陪审员  程绍书人民陪审员  鲍继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熊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