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石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韩德凤与吴小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凤,吴小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石民初字第692号原告韩德凤。委托代理人吴志东(特别授权),如皋市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小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99号。负责人冒建勋。委托代理人卢毅(特别授权)。原告韩德凤与被告吴小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德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尚在治疗中为由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小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德凤撤回对被告吴小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韩德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名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雅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