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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中法行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兰丽玲与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丽玲,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行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丽玲,女,汉族,1984年1月26日出生,住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中心村圣堂一队。身份证号码:4404021984********。委托代理人:梁志康,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中山亭路*号。身份证号码:4404021980********。委托代理人:郭泾亮,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政府办公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洁萍,局长。委托代理人:洪晓才,该局副局长。上诉人兰丽玲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兰丽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兰丽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丽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兰丽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远国审 判 员  林 洁代理审判员  王晓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