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程全与廖诗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全,廖诗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程全,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廖诗明,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全诉被告廖诗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全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程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孔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