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知)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96号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1号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小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丹丹,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号房间。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丹丹,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被告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5号。法定代表人石晓虹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付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