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04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裴志林与周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志林,周瑞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初字第04546号原告裴志林,男,汉族。被告周瑞兰,女,汉族。原告裴志林与被告周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佳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志林,被告周瑞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志林诉称,2014月6月21日,被告周瑞兰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当即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清,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总是以暂时没钱偿还为由,推托至今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证明目的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1、借据一枚,证明2014年6月21日被告周瑞兰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条是我打的,但我一分钱没拿到。2、教师资格证书及工资存折的复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被告周瑞兰辩称,答辩人与原告根本不认识,与虚假的借款人姜杰原来也不认识,是通过王玉文才认识的姜杰,认识大约有二年多的时间。2014年5月20日,姜杰伙同赵志刚已诈骗答辩人和王玉文35万元,并且现赵志刚已将答辩人和王玉文起诉到宁城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时隔一个月后,姜杰又联系答辩人做借款担保人,但答辩人说已经给你做担保人帮了一次忙了,就不想帮他做担保人了。但姜杰称他要去北部旗县购牛,急需五万元。一直和我说好的,必须帮忙,答辩人说你去找王玉文帮忙吧,姜杰说他已经帮我好几次借款了,不好意思再找他了。所以答辩人不好再推辞了,于2014年6月21日,姜杰开车拉我去黑里河镇长青村路边一个卫生室,原告与姜杰先进的卫生室。大约过了十分钟左右,姜杰从卫生室出来叫我进卫生室谈起借钱的事。首先原告问答辩人在哪上班,又让答辩人出示工资流水和个人征信,原告看完后,就让姜杰自己写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是让姜杰写的十万元,而不是五万元。之后,原告又让答辩人单独写上一张借条。我问原告利息是多少,原告说没有必要告诉你,答辩人又问为什么又让我打一个借条,原告说我们放高利贷的人都是这个规矩,借五万元打十万元的条。姜杰在旁边说,你放心吧,我们是讲究人,我绝对到半个月就还上这笔钱。原告也说没事,所以我才为原告另写了一张十万元的借据,之后,原告让我们走了,说把钱打在姜杰卡上。往回走的路上,我问姜杰:“为什么让我打条,还明知是五万元,还要打十万元?”姜杰说没事。当车走到热水去八里罕的岔道口时,姜杰下车打电话,后来姜杰上车说,原告不借给我钱了,说答辩人的工资流水有问题。答辩人说既然这样,赶紧回去要回我打的借条,工资流水和征信等手续,姜杰说不用,下午我回来的时候从原告手里拿回来就行。后来姜杰又说,既然在原告处借不成了,我已在天义又联系一处借钱的地方。当日下午,姜杰又联系答辩人共同去李卫东开办的寄卖行,李卫东向答辩人要了身份证复印件后,让姜杰和答辩人分别向李卫东写了八万元的借据(实际借款四万元)。后来答辩人多次向姜杰要手续,但至今没有取回。后来原告到答辩人单位找我要钱,我说姜杰说你那天没把钱借给他,原告说我已经借给他了,答辩人给姜杰打电话,姜杰说你放心,过几天我就还上他了。综上,姜杰伙同赵志刚已诈骗我三十五万元得逞后,又伙同本案原告裴志林采用上述手段第二次诈骗答辩人。本案实际上是答辩人和姜杰分别为原告打了十万元的借条,但原告为什么仅起诉答辩人,而不起诉姜杰,这证明原告与姜杰合伙诈骗答辩人。被告周瑞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综合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但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款合同不生效,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以上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6月21日,姜杰向原告借款,被告周瑞兰和姜杰分别向原告出具了10万元借据,此后,原告将钱汇给姜杰。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周瑞兰偿还借款10万元。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实践合同,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虽有借条但未实际出借款项的,借款合同不生效。本案原告虽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周瑞兰出具的借条,但借条并非是唯一的债权凭证,原告裴志林还应向法院提供其已经向被告周瑞兰交付了借条中约定的借款的证据。但原告无法提供上述证据。相反,通过原告的询问笔录,能够证明原告并非是向被告交付借款,而是向姜杰交付。因此可判定原告虽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姜杰出具的借条两份债权凭证,但实际仅支付了一次借款的事实。因此,被告周瑞兰虽然向原告裴志林出具了借条,但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故被告周瑞兰无须向原告偿还10万元借款,原告裴志林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裴志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裴志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佳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霍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