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白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白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1947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某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