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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圣戈班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圣戈班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商初字第451号原告: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长春经济开发区东环城路9576号。法定代表人:朴承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圣戈班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HOUCHANSHOEIBI.本院在受理原告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圣戈班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75元,减半收取5787.5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为10307.5元,由原告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书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颖异 微信公众号“”